2019年度税收事件盘点——小税种篇
先来快速浏览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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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法正式开始实施
耕地占用税法正式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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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开始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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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契税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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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五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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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印花税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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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自2019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正式施行,相比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税率维持10%不变,但征收对象由5类变为4类,并且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自2019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自2019年10月1日起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纳税人可使用合并后的申报表单同时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减免税申报和税源申报。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来源:厦门税务,链接制作:小颖言税